第五条 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以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标准,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
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
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
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
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的100%。
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2、一、二、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3、重大及以上事故,执行政府的事故处理决定。